客户称虫草寄丢快递只赔105 赔偿争议引发热议。近日,李女士将价值12万多元的虫草通过快递寄送,结果在“最后一公里”丢失。因未保价,快递公司最初只按运费七倍赔偿105元,后提升至3万元,但李女士要求按原价赔偿,此事引发关于未保价贵重物品丢失赔偿标准的广泛争议。
李女士通过快递寄送价值12万多元的虫草给客户,包裹在末端派送环节丢失。由于寄件时未购买保价服务,快递公司最初按运费七倍计算,仅赔付105元。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关注,快递公司将赔偿金额提升至3万元,并称该方案经“市场核价”后得出。但李女士坚持要求按实际损失12万元全额赔偿。目前双方仍未达成一致,该案例成为快递行业“未保价高价值物品丢失”的典型争议。
快递企业普遍在运单格式条款中规定:未保价快件丢失、损毁,按运费的3至7倍赔偿。该案中快递公司最初执行的是“运费七倍”标准。快递公司认为,保价服务是风险转移的对价,消费者未支付保价费,就不能要求按货物全价赔偿。部分网友也认为,寄件人自身存在疏忽,贵重物品不保价应自行承担后果,快递公司后续提到3万元已是“优待”。
从法律角度看,邮政法规定的“三倍资费”赔偿上限仅适用于邮政企业提供的普通包裹、挂号信等公益服务,不适用于民营商业快递。民营快递公司承运货物,应优先适用《民法典》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则。根据《民法典》,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合理提示说明义务,或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条款无效。若快递公司未在寄件时主动告知保价规则及风险,或未对限额赔偿条款进行显著提示,该条款对寄件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。因快递公司重大过失(如管理疏漏导致丢失)造成货物损失的,限额赔偿条款直接无效,企业应按实际价值赔偿。只要寄件人能提供采购发票、转账记录、交易凭证等完整证据链,证明货物实际价值,即便未保价,也有权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。法院在类似案件判决中,通常会综合考量寄件人是否如实告知价值、快递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、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,酌情判决赔偿金额,但并非一律只赔运费倍数。